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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为一:价格欺诈
年9月7日至年4月4日期间,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开展套餐促销活动,共有三款套餐参加活动,分别标示:“单人套餐A¥.6折¥38·咖喱猪排饭(1份)¥28·可乐(1份)¥4·土豆饼(1份)¥6”、“单人套餐B¥.6折¥52·蒲烧鳗鱼牛肉饭(1份)¥40·蜂蜜柚子大福(1份)¥8·可乐(1份)¥4”、“单人套餐C¥.7折¥42·照烧鸡牛肉双拼饭(1份)¥30·至高虾排(1份)¥8·可乐(1份)¥4”。上述促销活动当事人下属直营店(塘桥店川沙店)可以参加。当事人称上述套餐内划线价系套餐内各单品价格相加得来,套餐内各单品价格来源系其下属直营店现场明码标价。当事人直营店明码标价套餐内的“咖喱猪排饭”现场标示“*金猪排自慢咖喱饭---26元”、“土豆饼”标示“和番土豆饼---5元”、“蒲烧鳗鱼牛肉饭”标示“蒲烧鳗鱼牛肉双拼饭---38元”、“照烧鸡牛肉双拼饭”标示“照烧鸡牛肉双拼饭---26元”,均低于大众点评网标示的价格。经查实,当事人大众点评网促销的标价存在抬高价格后再行促销,属于“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”价格欺诈行为,上述促销时段内A套餐销售32单,B套餐销售49单,C套餐销售76单。案发后,当事人已于年4月4日撤下大众点评促销套餐。当事人行为一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四项“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:……(四)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;”的规定,构成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第六条第三项“经营者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价格欺诈行为:……(三)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;”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“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*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,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。”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*处罚规定》第七条“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*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”的规定,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:1、警告;2、罚款元。02
行为二:发布虚假广告
年2月16日,当事人在“奈良小鹿”